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4802596号“ELFIN KID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9187号
申请人:北京凤玺林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车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02596号“ELFIN KID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938896号商标、第1632430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申请商标的英文“ELFIN KIDS”可译为“小精灵孩子”,与引证商标二在含义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两商标若共同使用在被罩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云娜
王志焕
张 静
2020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