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22483258号“禧富华桥”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9654号
申请人:广东富华重工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兰乔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惠州鑫富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速腾安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4月15日对第22483258号“禧富华桥”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1239424号“FUWA”商标、第7472885号“FUWA”商标、第7472886号“FUW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一在车轴等车辆零配件商品上已被依法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驰名商标权。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的恶意抢注。争议商标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请求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简介、“富华”字号最早使用证明、宣传使用材料、行业排名证明、荣誉证明、维权记录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未违反申请人所主张之《商标法》相关规定。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网站截图。
申请人提出以下主要质证意见:申请人的“富华”字号已在民事诉讼中受到法律保护,该事实真实证明了申请人“富华”字号具有较高知名度,应依法受到保护。
申请人补充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民事判决书等。
经审理查明:各引证商标申请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至本案审理时止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均为有效商标。争议商标注册商标公告日期为2019年3月28日。
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
我局认为,根据申请人陈述的理由和查明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相近,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与他人在先注册商标具有特定联系。本案中,争议商标为文字“禧富华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Fuwa”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即使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共同使用,一般亦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情形。
本案中,争议商标为文字“禧富华桥”,与申请人主张驰名的“Fuwa”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对申请人“Fuwa”商标的复制、摹仿或翻译。争议商标的注册不致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之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情形。
本案中,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侵犯了其在先商号权。申请人提交的宣传使用材料等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主张的“富华”商号已在车轴等商品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禧富华桥”完整包含申请人主张的商号“富华”,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车轴;车轴颈”等商品与申请人经营的车轴等商品相同或联系密切。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争议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来自于申请人,或与申请人存在特定联系,进而损害申请人在先商号权。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商号权”之情形。
申请人还主张争议商标构成对其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的抢注,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使用有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且该商标已具有一定影响力。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情形。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足够证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雅楠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