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3882849号“original moontex”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8741号
申请人:江西雪斯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882849号“original moonte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032746号“MOONT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046474号“沐恩贝比 MOON.E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655360号“沐恩贝比 MOON.E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713725号“HANSEL ORIGIN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4296398号“HOZ ORIGINAL SINCE 1943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9101171号“G-STAR ORIGINALS RAW DENI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0934851号“ORIGIN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6983839号“GREYHOUND ORIGIN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21234553号“VHP ORIGIN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5422774号“ORIGINAL H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4296346号“HOZ ORIGIN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1533171号“725 ORIGINAL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及引证商标八至十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手套(服装)”以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除“手套(服装)”以外的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在除“手套(服装)”以外的其余商品上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手套(服装)”商品与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手套(服装)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申请商标“original moontex”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七“ORIGINAL”,使用在同一种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手套(服装)”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七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手套(服装)”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韩秀花
徐 苗
2020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