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22495071号“YL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1253号
申请人:上海小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深圳市鹏莱茵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3月12日对第22495071号“YL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4743440号“Y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916479号“Y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168711号“Y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在市场上已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请求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人企业所获荣誉及企业组织架构图、申请人委托他人设计作品的往来邮件、作品定稿的公证书、著作权登记文件、企业财务报表、销售合同及发票、媒体宣传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各引证商标申请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至本案审理时止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均为有效商标。争议商标注册商标公告日期为2018年10月14日。
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
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引据的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根据申请人陈述的理由和查明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文字构成、外观、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著作权” 情形。
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有关“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著作权”的构成要件之一是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享有在先著作权的图形作品未构成实质性相似,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足够证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雅楠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