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6031529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9767号
申请人:上海璐方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喜粤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3152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036229号图形商标、第13325639号“俪肌美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二处于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请求待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2、我局于2019年对引证商标一作出商标驳回通知书,引证商标一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申请驳回复审,我局作出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驳回,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理疗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理疗设备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的图形部分在整体视觉效果、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两商标共存,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