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树易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6567652号“优树易学”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9769号

       

      申请人:广州优树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邦旭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67652号“优树易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我局作出商评字【2019】第214032号《关于第34090217号“优易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第34090217号“优易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予以驳回。引证商标所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我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驳回,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李濛萌

    2020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