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心时代Ineas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5313327号“安心时代Ineas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9773号

       

      申请人:江苏省健尔康医用敷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13327号“安心时代Ineas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869767号“安心时刻”商标、第22866757号“INEASE HOTEL隐逸东方BY JINTONE”商标、第24694524A号“LEASE2”商标、第6388190号“INCASE”商标、第28559321号“INBASE”商标、第3750361号“IN-BASE”商标、第4313381号“时尚基地IN BASE”商标、第6388184号“INCASE”商标、第4637967号“INESE SOF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在构成要素等方面存在区别,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知名度。引证商标六处于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引证商标九已无效。请求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一张载有引证商标六、九信息、申请人网站介绍、企业介绍、荣誉证书、“安心时代”官网介绍、申请商标实际使用证据、宣传推广资料的光盘。
      经复审查明:
      1、我局作出商标撤三字【2019】第Y033471号决定,决定引证商标六不予撤销。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六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九专用权期限至2018年12月13日,因期满未续展已过期一年,现已失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九已失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八在文字构成、呼叫、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均存在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以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由汉字及英文字母组成,汉字“安心时代”为该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仅相差尾字,在词汇构成、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服务不类似,在该项服务上可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