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13943386号“车行万里 爱车之缘 EDE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8974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潍坊慧之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邦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赵甜颖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3943386号“车行万里 爱车之缘 EDE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16207号决定,于2019年05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提供其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2015年8月8日至2018年8月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品照片、合同及对应发票、宣传册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间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1类“清洁用布”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为有效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清洁用布”等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具体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商品照片、宣传册显示,复审商标使用在清洁用布等商品上,合同及对应发票显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该品牌的清洁用布、蜡刷等商品进行了销售,上述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清洁用布、蜡刷等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公开、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与之相同或类似的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雅楠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