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376760 - 商评字[2020]第0000029291号 - 申请人:深圳海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5376760号“自学派zixuepai.com”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9291号

       

      申请人:深圳海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76760号“自学派zixuepai.co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125034号“自由学派Ur Schoo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含义、字数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具有一定的独创性,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有显著性,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并且与本案案情相近的商标均获准注册,按照审查一致性的原则,申请商标也应当获得注册。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举证商标注册证证据。
      经复审认为,首先,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自学派”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自由学派”,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安排和组织会议、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共存,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在“教育、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安排和组织会议、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教育、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安排和组织会议、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服务以外的“动物园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在除“教育、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安排和组织会议、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服务以外的“动物园服务”等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由文字“自学派”以及字母“zixuepai.com”构成,将该标志使用在教育等服务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已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的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已注册商标与申请商标不同,故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倩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