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哎呦妈妈”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19487809号“哎呦妈妈”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314号

       

      申请人:旺旺(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李庆磊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2月25日对第19487809号“哎呦妈妈”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哎呦”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5243807号“哎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785352号“哎呦!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835758号“哎呦!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4872277号“哎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三、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商标档案;
      2、商标联合使用声明;
      3、“哎呦”系列品牌产品照片、所获荣誉、销售发票、广告宣传、相关合同及发票;
      4、“旺旺”系列商标所获荣誉;
      5、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企业、产品所获荣誉;
      6、相关案例法院判决书。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各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具有任何恶意,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产品宣传图片、加工合同等材料作为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宿迁市乾元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31日申请注册,于2017年2月13日获得初审公告,于2017年10月27日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后经异议程序在第29类肉干、水果罐头、干食用菌等商品上准予注册,于2018年10月28日注册公告。
      2、引证商标一、二、三的申请及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至本案审理之时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汤、肉罐头、干食用菌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肉干、水果罐头、干食用菌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肉汤、肉罐头、干食用菌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哎呦妈妈”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三的显著识别文字部分“哎呦”,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近似标识,双方商标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的,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主要是指商标存在导致公众误认的情形的标志。申请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导致相关公众对其质量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因无充分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玉杰
    袁靖涵
    吴彤

    2020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