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泰XINTAI”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6426187号“鑫泰XINTAI”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9237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诸暨市恒丰塑料厂
      委托代理人:诸暨市至诚商务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谢彪
      
      申请人因第6426187号“鑫泰XINTAI”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21087号决定,于2019年07月0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交其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由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浙江省诸暨市分公司邮递员工作失误,导致申请人未收到提交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申请人一直使用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况。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浙江省诸暨市分公司出具的证明;
      2.2015年-2018年期间申请人订购产品包装袋的产品购销合同、发票及银行转帐记录复印件;
      3.2015年-2018年期间申请人与客户签订的销售合同、发票及银行转帐记录复印件;
      4.申请人生产车间及仓库存货图片。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7年12月10日申请注册,于2010年4月14日核定使用在第17类“生橡胶或半成品橡胶;聚丙烯树脂(半成品);硬橡胶(硫化的);硬化纤维;塑料焊丝;合成树脂(半成品);半加工塑料物质;塑料板;塑料条”商品上。2018年8月21日被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在2015年8月22日至2018年8月21日期间是否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3表明,在本案指定三年期间,申请人向他人大量购买产品包装用编织袋,包装袋上印有复审商标标识,显示商品名称为“TPR弹性体”,同时,申请人向杭州百川鞋业有限公司、杭州鑫宇鞋业有限公司、杭州聚佳鞋业有限公司、杭州浙生塑业有限公司、杭州华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销售“鑫泰牌TPR鞋底料”、“鑫泰牌TPR颗粒”等商品。“TPR”即热塑性弹性体,也称热塑性橡胶,是一种兼具橡胶和热塑性塑料特性的材料,应属于复审商标核定的“生橡胶或半成品橡胶;半加工塑料物质”商品。综上,在案证据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申请人于2015年8月22日至2018年8月21日期间将复审商标在核定的“生橡胶或半成品橡胶;半加工塑料物质”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所指的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形,复审商标在“生橡胶或半成品橡胶;半加工塑料物质”商品及类似的“聚丙烯树脂(半成品)”等其余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上应予维持。
      依照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戴艳
    曹娜
    李娇娜

    2020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