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10029121号“红淘”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9235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南京小草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标营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张伟
申请人因第10029121号“红淘”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5461号决定,于2019年06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2015年6月21日至2018年6月20日三年期间对复审商标在指定服务项目上进行了实际市场使用,未出现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况。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1.商标使用许可协议;
2.线下服务中心门招照片;
3.复审商标在关联商品上的使用情况照片;
4.会员名单;
5.发票。
经调阅,申请人在撤三阶段还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编号续前):
6.“红淘”系列注册商标授权书原件;
7.南京市著名商标证书复印件;
8.租赁合同及发票复印件;
9.软件/硬件销售合同复印件。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1年9月30日申请注册,于2012年12月7日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通过邮购定单进行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上。2018年6月21日被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服务上的注册。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在2015年6月21日至2018年6月20日期间是否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的使用包括许可使用。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6仅证明商标授权许可使用情况,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2、3照片无证据形成时间;证据4会员名单为自制证据;证据5发票未显示复审商标;证据7证书显示的商标非复审商标;证据8、9合同及发票上均未显示复审商标。综上,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申请人于2015年6月21日至2018年6月20日期间将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戴艳
曹娜
李娇娜
2020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