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21176800号“牧羊先森”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606号
申请人:艾丽曼•艾木拉江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张莹
委托代理人:新疆知知鸟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5月27日对第21176800号“牧羊先森”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同一天在第1类至第45类全类注册“牧羊先生”商标,并在多个类别申请注册“牧羊先森”商标,超出实际经营的需要和能力范围,属于恶意、大量囤积商标的行为,同时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浪费国家行政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牧羊先生”商标信息列表。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牧羊先生”品牌经大量宣传使用,已在乌鲁木齐当地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申请人一直遵循诚实守信原则,出于实际经营需要及对企业未来的品牌规划提前做出防御保护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U盘):
1.广告合同;
2.实物宣传照片;
3.被申请人企业所获荣誉证明;
4.作品登记证书;
5.相关新闻链接;
6.宣传视频;
7.店铺照片;
8.主体资格证明及被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等。
经审理查明: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09月0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7年11月0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等视频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及申请人提出无效宣告申请日期均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规定,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规定为原则性条款,已经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相应的2013年《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
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应当具有合法有效的主体资格,并使用于商品的生产经营等活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上述规定。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手段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申请商标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以弄虚作假的手段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取得注册,或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采取了欺骗或不正当手段,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燕
张玉广
蔡婷
2020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