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27399685号“徐闻韭菜”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314号
申请人:徐闻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委托代理人:云南万慧达知识产权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7399685号“徐闻韭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徐闻县当地具有独特的地理气候条件形成的“自然因素”以及种植历史等形成的“人文因素”综合而形成“徐闻韭菜”优良的品质特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原件齐全,申请人请求将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申请人“徐闻韭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我局依职权调取了申请商标申请注册阶段提交的证据,主要包括如下证据:
3、徐闻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申请注册“徐闻韭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批复及“徐闻韭菜”生产地域范围的证明;
4、关于申请注册“徐闻韭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报告;
5、徐闻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有关“徐闻韭菜”的企业标准;
6、《湛江年鉴2017》中有关“徐闻韭菜”的介绍资料;
7、“徐闻韭菜”品质特征监测检验委托书、广东省湛江市质量计量监督检验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资质认定证书及人员及设备名单。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于本案中再次提交了新的使用管理规则,但我局认为其提交的使用管理规则仍不符合要求,其中第五条虽然分别罗列了“徐闻韭菜”与当地气温、日照以及水质和土壤的关系,但仍是泛泛的表述其产品在各种自然因素条件下对其产品产生了哪些影响,仍然未详细的阐述出其产品的特定品质与各种自然因素之间的具体联系,且部分因素并非是影响其产品具有特定品质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其中第六条仍仅描述了该地理标志产品的外观、烹饪后味道及产品的化学成分,但仍未明确说明该地理标志产品特有的感官特征和理化指标。综上,申请人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及《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爽
李钊
刘辰
2020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