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0991686号“EMU NATURALLY
AUSTRALIA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8544号
申请人:伊缪里奇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涌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991686号“EMU NATURALLY AUSTRALI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中虽包含国名,但申请商标中的国名仅起到真实表示申请人所属国的作用,且申请商标已在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获准注册;同为申请人的“EMU Australia”商标已被商标局核准注册。二、在25类已有包含国名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在澳大利亚的商标注册信息、其他商标注册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AUSTRALIAN”,与外国国名“澳大利亚”近似,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之情形。申请人提交在澳大利亚的商标注册信息未经公证认证,尚不足以证明其商标申请注册已取得澳大利亚政府的同意。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张世莉
刘洋
2020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