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29105076号“彼尔丹”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8894号
申请人:苍南县宜山立大针织制衣厂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君林企业财务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3月11日对第29105076号“彼尔丹”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第3054628号“彼尔丹BI-ER-D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宣传推广,已在消费者中建立了良好声誉,申请人对其享有无可辩驳的在先权利。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被申请人旗下共申请注册了1733个商标,涉及多个类别,已超出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需求,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三、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具有明显的主观抄袭恶意。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二条等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天猫和京东店铺截图;
2、被申请人商标列表;
3、搜狗、360和百度搜索结果截图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2月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18类“裘皮;毛皮;手提包;行李箱;伞;家具用皮装饰;钱包(钱夹);帆布背包;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书包”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二、申请人引证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为2018年12月28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的“诚实信用原则”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裘皮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二者在非类似商品上共存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申请人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三、申请人所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主张,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四、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除在先商标权外,还存在其他在先权利。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有关“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所指之情形。
另,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认可。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会
李硙
刘盈盈
2020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