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三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5312280号“麻辣三市”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9574号

       

      申请人:平江县德建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长沙市锐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12280号“麻辣三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知名度,其与上述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939854号“麻辣三国”商标、第8013444号“麻辣三国”商标、第11778891号“麻辣三国及图”商标、第18614549号“麻辣都市”商标、第32959401号“麻辣三国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请求对指定在复审商品上的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读音、文字构成、字形、含义等方面均相近,若共存于肉等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已分别与五件引证商标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韩秀花
    肖琦

    2020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