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4003829号“电力设备专业集成商”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9563号
申请人:东莞市祥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环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003829号“电力设备专业集成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知名度,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来源,且有其它类型情形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电力设备专业集成商”及两条短横线组成,该标识若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在成套电气校验装置等指定商品上,不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作为商标进行识别,即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无必然联系,且具体案情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韩秀花
肖琦
2020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