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2264700号“TAKARAOIL”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9560号
申请人:株式会社杰特克
委托代理人:北京清亦华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264700号“TAKARAOI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组合单词,整体无含义,不应人为地分割成“TAKARA”和“OIL”两个部分,并将其与上述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923123号“TABAR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进行比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TAKARAOIL”为纯文字商标,若注册使用在工业用油等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得相关公众将其拆分成“TAKARA”和“OIL”两个部分进行识别,其与引证商标“TABARA”在读音、文字构成、字形等方面均相近,整体亦无含义使之与引证商标进行明显区分。两商标若共存于工业用油等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已经与引证商标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韩秀花
肖琦
2020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