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486412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9558号
申请人:北京锐拓荣耀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6412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知名度,其与上述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567292号“炜田新材及图”商标、第9590801号图形商标、第27847542号“藻之链及图”商标、第12435895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不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故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35、42类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宣传及使用材料。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的图形以及引证商标二、四相比较,在构图要素、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等方面均相近,整体亦无其它文字使之与前述引证商标进行明显区分。申请商标若与四件引证商标共存于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已经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5、42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韩秀花
肖琦
2020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