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13618667号“思科SIKE”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040503号重审第0000000992号
申请人:思科技术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伦教君泽电器制造厂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040503号《关于第13618667号“思科SIK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770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裁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认为,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足以证明第3999024号“思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第9类“网络通讯设备”商品上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构成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由中文“思科”及其拼音“SIKE”组成,已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思科”的复制、摹仿。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电炊具;电热水器”等商品,属于常见的家用消费品,与引证商标三据以驰名之领域的相关公众存在一定的重合,同时,“思科”本身并非中文固有词汇,显著性较强,被申请人在本案行政阶段和诉讼阶段均未答辩,亦未就其争议商标的创意来源作出合理说明,且在案证据显示第三人共申请注册7件商标,除两件“SIKE思科”外还有5件“3M”商标,无法排除其攀附他人商誉的恶意。争议商标的相关公众在看到与“思科”中文完全相同的标识时可能会与申请人核定在“网络通讯设备”商品的驰名商标建立联系,或者冲淡相关公众对引证商标三与申请人提供的上述商品之间的固有联系,从而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进而损害申请人作为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利益。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经查明,争议商标注册公告日期为2016年11月28日。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雅楠
孙侃华
翟晶晶
2020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