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6224249号“霈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8933号
申请人:江西霈云医疗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西帝一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24249号“霈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110991号“霈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处于异议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同,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相同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雅楠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