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斌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2970144号“古斌汉”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9549号

       

      申请人:长春淮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吉林省集佳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970144号“古斌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其与上述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571234号“谷宾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作品登记证书。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读音、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均相近,若共存于葡萄酒等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已经与引证商标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韩秀花
    肖琦

    2020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