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5123730号“藏家私藏”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9547号
申请人:宇内贤达智能科技(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利雅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23730号“藏家私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一、申请商标整体具有显著性,其与上述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507606号“藏家蜂蜜”商标、第13882765号“藏家宝藏”商标(以下合称引证商标)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申请商标中的“藏家”是收藏家的简称,整体并非固有词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引起消费者对商品产生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局认为,首先,申请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在读音、文字构成、字形、含义等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与此同时,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营养品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商品亦类似。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宠物尿布等商品与两件引证商标核定商品既不相同亦非类似。因此,申请商标在部分复审商品上已经与两件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其次,申请商标“藏家私藏”为纯文字商标,该文字若作为商标进行注册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韩秀花
肖琦
2020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