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5467893号“育臣 YUCHE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0761号
申请人:南京瑞琪宠物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全洲(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67893号“育臣YUCHE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是申请人出于销售策略、品牌经营理念、拓展发展领域为目的,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强烈的可辨识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151367号“雨辰视美 yuch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构成要素、呼叫方式和设计理念等方面区分显著,共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和误认,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在对“育臣”品牌长期使用过程中,使该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且经过大量宣传使该品牌在行业领域内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在实际经营活动中并未产生与引证商标混淆和误认的情况。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构成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