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卧龙阁WOLONGGE”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5581074号“卧龙阁WOLONGGE”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8266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李玉梅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曹俊
      
      申请人因第5581074号“卧龙阁WOLONGG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01660号决定,于2019年02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调查,被申请人在2015年4月23日至2018年4月2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未使用复审商标,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第1644《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供的主要有关证据材料:被申请人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费收据;2015年经销合同书;经销商发货提货单;店铺门头实景车辆广告照片、宣传海报;山东盛世新兴格力贸易有限公司授权资料;青岛海信电器营销股份有限公司授权资料。并于2019年12月13日交换于申请人。
      申请人向我局提出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原撤销被申请人向我局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为有效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广告;推销(替他人)”等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具体到本案,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中,经销商发货提货单;店铺门头实景车辆广告照片、宣传海报属自制证据,证明力弱,经销合同与无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实际履行证据佐证,其他公司授权资料无相应证据予以佐证已经进入市场流通领域,其余证据证明力较弱,仅凭上述证据不能形成有效证据链,以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广告;推销(替他人)”等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公开、有效的使用,故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银龙
    孙侃华
    李雅楠

    2020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