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佰惠商贸”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5166602号“佰惠商贸”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9596号

       

      申请人:江西佰惠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紫金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66602号“佰惠商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商标局在上述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1377487号“百惠”商标、第8856146号“百惠在线及图”商标、第33160543号“百惠优品 BHUP”商标、第33236092号“百惠生鲜”商标、第33316644号“百惠家装驿站”商标、第33856586号“佰惠鲜果”商标、第34974836号“百惠严选”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其中部分引证商标已被驳回,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区别明显,不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查: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四、六、七的注册申请均被依法驳回,且前述驳回决定均已生效。
      我局认为,首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读音、文字构成、字形、含义等方面均相近,若共存于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其次,鉴于引证三、四、六、七已丧失在先权利,故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再次,申请商标指定服务与引证商标五现核定服务既不相同亦非类似。
      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已经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韩秀花
    肖琦

    2020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