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189341 - 商评字[2020]第0000028643号 - 申请人:怪物能量公司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5189341号“MONSTER ENERGY ULTRA

    GREE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8643号

       

      申请人:怪物能量公司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89341号“MONSTER ENERGY ULTRA GREE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有关规定。申请人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相同的商标,且经查询,已有许多包含有“GREEN”文字的商标亦获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的原则,申请商标应当予以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判决书、商标档案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字母组合“GREEN”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品质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规定之情形。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双双
    徐辉
    田园

    2020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