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8765882号“迪赛超人 DISAI SUPERMAN”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9082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台州市富平鞋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晋江市易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赵甜颖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8765882号“迪赛超人 DISAI SUPERMA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23624号决定,于2019年07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2015年9月27日至2018年9月2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拥有先进的生产技术设备,引进了多条先进生产线和检测设备,形成了集设计、研发生产、销售于一体的公司规模,专业生产各种跑鞋、鞋、服装等。公司至今为止共申请注册了246件商标,包括复审商标等多个品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复审商标的产品实物及包装图片作为主要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据均为自制证据,无拍摄时间,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存疑。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申请人发表如下补充意见:被申请人质疑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体现时间,在此申请人补充提交复审商标的销售合同及对应的发票,在上述合同和发票上均体现了复审商标,足以证明复审商标的正常使用和宣传推广,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随补充意见提交如下补充证据:申请人与其他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及发票。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0年10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2015年4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商业信息代理;替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计算机文档管理;会计;广告策划;户外广告;数据通讯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上,专用期限至2021年11月27日。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在核定的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申请人提交的产品实物及包装图片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亦无直接关联。购销合同及发票仅能说明在鞋商品上的销售情况,并非申请人向不特定市场主体提供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核定使用服务。综合考虑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的服务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敏
张 静
王志焕
2020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