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色经典”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20393276号“红色经典”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320号

       

      申请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陕西君寿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安市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5月27日对第20393276号“红色经典”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已经驰名的第3612960号“蓝色经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抄袭摹仿,损害了申请人的驰名商标权益。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8065942号“藍色經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三、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明显具有攀附申请人品牌声誉的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企业基本情况;
      2.审计报告、质量管理证书;
      3.申请人及其品牌荣誉证明、受保护证明、驰名商标认定记录;
      4.销售区域证明;
      5.广告宣传证明、媒体报道;
      6.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
      7.其他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明显的行业差异,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经查,在先已有诸多“红色经典”商标与“蓝色经典”商标在类似商品上并存。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被申请人专题报告文件;
      2.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行业差异;
      3.“红色”、“蓝色”、“经典”的名词解释;
      4.“红色经典”、“蓝色经典”商标信息。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6月22日申请注册,在异议程序中经审查决定予以核准,核定使用在第31类树木、新鲜水果、新鲜蔬菜、饲料等商品上,其注册公告刊登在第1644期(2019年4月21日)《商标公告》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酒(饮料)、葡萄酒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1类未加工木材、鲜水果、新鲜蔬菜、饲料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3.商标驰字[2008]第31号文件确认申请人的“蓝色经典”商标经使用在白酒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前核准注册,故程序问题应适用2019年《商标法》,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
      申请人主张的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红色经典”与引证商标二“蓝色经典”均为“*色”+“经典”的词组结构,在文字构成、短语结构、呼叫、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树木、新鲜水果、新鲜蔬菜、饲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未加工木材、鲜水果、新鲜蔬菜、饲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认为标示上述商标的商品来源相同或存在某种联系,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鉴于申请人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了引证商标二,且我局已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保护了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利,故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蔡婷
    张玉广
    侯广超

    2020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