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14562726号“WPC”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9519号
申请人:东莞美哲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冠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王振忠
申请人于2019年2月1日对第14562726号“WPC”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WPC”是“Wood-Plastic Composites”的简称,是一种复合材料的名称,使用在木材等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主要原料等特点,不得作为商标进行注册。二、“WPC木地板”是一种新形材料合成的木地板统称,使用在木材等指定商品上是将行业通用名称进行商标注册的行为。“WPC”是木板行业中的产品通用名称,同时也直接表示了商品的主要原料等特点。基于以上理由,申请人请求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至(三)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1、互联网上对“木塑复合材料WPC”的科普介绍。
2、《快资讯》上对“WPC木地板”的科普介绍;
3、在阿里巴巴网站中关于“WPC”的查询结果页面。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遂通过《商标公告》进行公告送达。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我局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5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2015年10月21日获准注册在第19类木材、非金属门、非金属地板砖、瓷砖等商品上。
2019年,争议商标在“木材、非金属门”等部分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见2020年2月13日刊发的第1683期《商标公告》)。至止,争议商标仅在非金属地板砖、瓷砖两项商品上的注册依然有效。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程序问题则适用2019年《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依据当事人理由、事实和请求,我局现对焦点问题作如下归纳及审理。
申请人在案证据体现的均为“WPC”在木地板等商品上的相关材料,与争议商标现核定使用的非金属地板砖、瓷砖两项商品既不相同亦非类似,亦不能证明“WPC”在前述两项商品的注册构成核定商品的通用名称,或直接表示核定商品的主要原料等特点。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至(三)项之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韩秀花
肖琦
2020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