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 to m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5126179号“O to m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9586号

       

      申请人:上海反享广告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胜融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26179号“O to m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知名度,其与上述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664004号“T-OME”商标、第12993544号“图米咖啡 TOME”商标、第22545842号图形商标、国际注册第1025412号图形商标、第1432617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且部分引证商标权利尚未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查: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驳回,且该驳回决定已生效;而引证商标四尚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
      我局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三已丧失在先权利,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取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其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外文部分在读音、字母构成、字形等方面均相近,与引证商标四、五在构图要素、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等方面亦相似,申请商标若与前述四件引证商标共存于茶等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冰糖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核定商品既不相同亦非类似。因此,申请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冰糖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韩秀花
    肖琦

    2020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