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6363854号“newméro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8640号
申请人:慕梧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63854号“newmér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18044号“名兰MER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请求在本案中对引证商标是否存在恶意注册的情形进行审查。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所有人申请注册的商标查询列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学材料(仪器除外)”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粉笔盒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newméro”与引证商标独立显著认读英文“MERO”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关于申请人在本案中对引证商标是否存在恶意注册的情形进行审查的请求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本案中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双双
徐辉
田园
2020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