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諾貝尔”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1488274号“諾貝尔”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9079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贺芳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金冠涂料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488274号“諾貝尔”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6943号决定,于2019年05月1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5年7月9日至2018年7月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过调查发现被申请人信息大都是金冠涂料,并未发现其他相关任何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复审商标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
      1、销售合同及送货凭证;
      2、诺贝尔包装成品、招牌和展架图片。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顺德市金冠涂料集团有限公司于1999年9月8日提出注册申请,2000年12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类油漆、漆商品上,后经核准名义变更为佛山市顺德区金冠涂料集团有限公司。经续展,专用期限至2020年12月13日。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在核定的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在缺乏发票等有效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证明已实际履行。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且无法确认其形成时间。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敏
    张 静
    王志焕

    2020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