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食召”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4229133号“南食召”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8702号

       

      申请人:杜建凯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229133号“南食召”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81270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别,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在销售区域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经营资质证明、电商合作合同、淘宝店铺宣传使用图片、检测报告、宣传图片等证据(光盘)。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经异议决定准予注册,其为在先初步审定并获准注册的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组成相同,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蓉
    李晶
    王若凡

    2020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