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BKID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4049000号“FABKID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8701号

       

      申请人:个人零售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049000号“FABKID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76886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之间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09673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商标注册申请中在“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予以驳回,在“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自动售货机出租;会计”三项服务上仍为在先申请并已获准注册的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蓉
    李晶
    王若凡

    2020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