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旋风战车队 BLAZE AND THE MONSTER MACHINE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1422375号“旋风战车队 BLAZE AND THE

    MONSTER MACHINE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8698号

       

      申请人:维亚科姆国际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422375号“旋风战车队 BLAZE AND THE MONSTER MACHINE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205194号商标经异议决定不予注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刘蓉

    2020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