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29792711号“MOVING MOUTH MASK”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8685号
申请人:深圳市晖泰面具礼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792711号“MOVING MOUTH MAS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精心打造的核心品牌,经长期使用和广泛推广,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84100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含义、指向等方面具有明显的区别,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目前处于异议申请中,恳请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页截图、发货邮件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经异议决定准予注册,其为在先申请并获准注册的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申请在先,但其初步审定日期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日期,故本案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字母构成、呼叫相同,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蓉
李晶
王若凡
2020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