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瓷器院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1993428号“瓷器院子”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8468号

       

      申请人:北京三义鹏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993428号“瓷器院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我局认为,尚无证据表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宣传等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上述服务的内容等特点,故申请商标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李焱
    孙红

    2020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