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11037220号“融盛”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9081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潮州市融盛典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潮州市信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1037220号“融盛”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1897号决定,于2019年07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5年8月29日至2018年8月2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商标使用证据无效,复审商标在“分期付款的贷款;银行;共有基金;基金投资;兑换货币;金融贷款;金融服务;金融信息;租金托收;金融赞助;贸易清算(金融);融资租赁;金融咨询;保险库(保险箱寄存);电子转账;陆地车辆赊售(分期付款)”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经国家商务部批准、经潮州市公安局批准经营典当业务的特种融资机构。我司是广东省典当行行业协会的副会长单位,主营动产质押典当、财产权利质押典当、房地产抵押典当、绝当物品变卖及鉴定评估咨询服务。申请人真实有效的使用了复审商标,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复审商标在户外招牌、玻璃门、实景墙面上的照片;
2、复审商标在便签、信封、收款收据、礼品袋等商品上的图片;
3、申请人官方网站页面;
4、广东正度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及申请人的企业信息、复审商标使用授权书、承继声明;
5、申请人所获得的荣誉;
6、2015年部分银行转账记录、当票及合同;
7、2016年部分银行转账记录、当票及合同;
8、2017年部分银行转账记录、当票及合同;
9、2018年部分银行转账记录、当票及合同;
10、申请人签订的广告协议书及发票。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复审商标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该证据包含于申请人在本案复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要求。申请人既不是银行,也不是商业银行等银行金融机构,并未经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根本不可能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因此在撤销的服务上根本不可能进行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属于3609群组“典当”服务,并非3602“金融”服务,不能证明在复审服务上的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将被申请人上述证据(副本)寄送给本案的申请人进行证据交换,申请人提出以下意见:被申请人对于证据材料真实性存疑,申请人可提供原件核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随意见提交了除与申请时相同的证据外还提交了正度公司的相关荣誉证书。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广东正度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7日提出了注册申请,2014年6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6类“代管产业;担保;分期付款的贷款;银行;共有基金;基金投资;兑换货币;金融贷款;金融服务;金融信息;租金托收;金融赞助;贸易清算(金融);融资租赁;金融咨询;保险库(保险箱寄存);电子转账;陆地车辆赊售(分期付款)”服务上,2019年6月27日经核准转让至申请人,专用期限至2024年6月6日。
鉴于被申请人仅向我局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分期付款的贷款;银行;共有基金;基金投资;兑换货币;金融贷款;金融服务;金融信息;租金托收;金融赞助;贸易清算(金融);融资租赁;金融咨询;保险库(保险箱寄存);电子转账;陆地车辆赊售(分期付款)”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故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在上述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主要涉及的是在典当服务领域上的使用,而非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银行、金融信息等服务,因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分期付款的贷款;银行;共有基金;基金投资;兑换货币;金融贷款;金融服务;金融信息;租金托收;金融赞助;贸易清算(金融);融资租赁;金融咨询;保险库(保险箱寄存);电子转账;陆地车辆赊售(分期付款)”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敏
张 静
王志焕
2020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