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4358743号“龙章”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9886号
申请人:望子成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358743号“龙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331136号“龙章书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龙章”是一个固定词汇,意思是“龙纹、龙形”等,不会使消费者将其与烈士联系起来,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在先已有“龙章”二字的商标获准注册,鉴于审查一致的原则,本案申请商标亦应予以核准注册。引证商标已无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档案信息及撤销决定书、“龙章”百度检索结果、申请人工商企业信息、荣誉材料、相关报道及公益活动、相关商标档案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中被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故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革命烈士“康龙章”的姓名相近,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原则,申请人提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胡振林
庞敏
2020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