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28175293号“dodi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8539号
申请人:健合香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山天大蓄知识产权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175293号“dodi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41997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广泛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能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48656号、第22119525号、第22727164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至四)经核准变更已与申请人名称一致,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冲突。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商标使用图片、淘宝网售卖信息截图、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经我局核准,引证商标二至四权利人已变更为健合香港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名义一致, 故三件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dodie”与引证商标一“dodie”文字构成、呼叫相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矫形用物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矫形用物品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申请人其他理由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分娩褥垫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矫形用物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分娩褥垫等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向琪
张学军
陈思
2020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