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尚CHAWSU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23911314号“巢尚CHAWSU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40021号重审第0000000721号

       

      申请人:轩辕故里投资(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圆梦旭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140021号《关于第23911314号“巢尚CHAWSU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称北京知产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959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我局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称北京市高院)。北京市高院作出(2019)京行终254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知产法院判决认为,第9149792号“巢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权利人已注销,此种情况下,引证商标二已丧失区分服务来源的功能。
      北京市高院判决认为,引证商标二在审理期间经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被依法决定撤销,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重审时,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0136073号“巢尚”商标(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已撤销,二者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孙向琪
    张学军
    陈思

    2020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