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10979490号“小米”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8550号
申请人:北京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伦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979490号“小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0184911、10442363号商标经撤销复审程序中被依法予以撤销,第9901870号商标经不予注册复审程序被不予注册,三件引证商标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独任审查员:孙向琪
2020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