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3260303 - 商评字[2020]第0000030036号 - 申请人:福建三炬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3260303号“三炬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036号

       

      申请人:福建三炬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260303号“三炬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很强的显著性,经长期的使用和宣传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的对应关系。且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持有人处不同地域,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782557号商标、第13782641号商标、第1007664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的宣传图片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含义上有所不同,相关公众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中文部分为“三炬”该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巨”相比较,读音相同,字形相近,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肥皂、空气芳香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肥皂、净化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产生可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研磨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研磨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苗
    李硙
    刘盈盈

    2020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