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5602300号“EVE”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8889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依文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点名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王婷
申请人因第5602300号“EV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8378号决定,于2019年05月1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8378号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我局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供的使用证据无效,被申请人的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电视等诸多媒介在全国范围内对“依文”、“EVE”商标进行了广泛宣传,并使之在相关领域的影响力越来越大,在消费者心目中享有盛誉,“依文”、“EVE”品牌已成为同行业中最著名的品牌之一。申请人将“EVE”商标用在手工坊册子、陈列手册等印刷品上,为“EVE”品牌的宣传推广。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复审商标档案、公告信息。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复印件):
2、印刷合同、发票;
3、印刷品照片。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北京依文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于2006年9月1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1年2月21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16类“印刷出版物;图画;纸箱;书籍装订材料;砚(墨水池);印章(印);书写工具;绘画材料;地球仪;室内观赏植物(人工动物或植物园);室内水族池”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17年10月20日经我局核准,北京依文服装服饰有限公司名义变更为依文控股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被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于2018年7月23日向我局提起撤销复审商标在“印刷出版物”等全部商品上的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2015年7月23日至2018年7月22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16类“印刷出版物”等全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仅为复审商标的档案资料,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2的印刷合同、发票均未显示复审商标,证据3的印刷品照片为自制材料,且未显示形成时间,证明力较弱。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印刷出版物”等全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会
李硙
刘盈盈
2020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