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20189949号“襄梦”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8887号
申请人:易县王勇超日用品百货商贸销售中心
被申请人:王弟
申请人于2019年05月30日对第20189949号“襄梦”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向商标局提交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是伪造的。请求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6月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7年7月21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9类“豆腐制品;干食用菌;蛋;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熏肉;香肠;加工过的坚果;加工过的种子;水果罐头”食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二、经调取商标档案查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提交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显示,注册号:510104600499081,名称:锦江区周氏商贸部;经营者:王弟,经营场所:成都市锦江区锦华路一段8号1栋11单元16层1640,发照机关:成都市锦江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营范围:批发零售预包装食品等,注册日期:2015年8月12日。
三、根据申请人提交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显示,注册号为510104600499081的个体工商户名称为:锦江区周氏商贸部,经营者:周星江,经营场所:成都市锦江区锦华路一段8号1栋11单元16层1640,登记机关:锦江工商局,经营范围:批发零售预包装食品等,注册日期:2015年8月12日。期间没有变更情况。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为2017年7月2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企业名称为“锦江区周氏商贸部”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该报告来自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我局对该查询结果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显示的“锦江区周氏商贸部”信息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本案争议商标时提交的营业执照信息在注册号、注册日期、经营场所、经营范围信息方面均相同,但经营者姓名不同。且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意见对上述情况予以解释。由此可以推定,被申请人提交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为虚假文件,被申请人以该虚假文件取得争议商标注册的行为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会
李硙
刘盈盈
2020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