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17751736号“考拉金服”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8890号
申请人:陕西考拉云商数据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考拉超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5月06日对第17751736号“考拉金服”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考拉金服”中“金服”为金融服务的行业通用性简称,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带有欺骗性,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特点产生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百度搜索结果截图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深圳市考拉超课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6年10月7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替他人推销;商业信息;网站流量优化”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19年8月2日经我局核准,深圳市考拉超课科技有限公司名义变更为深圳市考拉超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为2016年10月7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精神已具体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其他条款的规定中,本案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具有欺骗性,且该商标注册使用不易使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特点等产生误认,可以作为商标使用。故争议商标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另,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认可。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会
李硙
刘盈盈
2020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