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迈博药业MABPHARM Mabpharm Limited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2865440号“迈博药业MABPHARM

    Mabpharm Limited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8371号

       

      申请人:泰州迈博太科药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865440号“迈博药业MABPHARM Mabpharm Limite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6858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1546558A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1546562A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上不相近,并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属行业不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企业信息公示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二、三已转让给本案申请人所有,其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微生物用营养物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这部分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微生物用营养物质商品以外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在除微生物用营养物质商品以外的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若共同使用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微生物用营养物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威
    胡钊铭
    曲红阳

    2020年0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