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S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1562690号“FAS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8335号

       

      申请人:大连快牌润滑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562690号“FAS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2126603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宣告在润滑油、发动机油用非化学添加剂、发动机油商品上的注册无效。第1697911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宣告无效,国际注册第135631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宣告无效、引证商标三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已被我局驳回,因此,其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除润滑油、发动机油用非化学添加剂、发动机油商品以外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威
    胡钊铭
    曲红阳

    2020年02月29日